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2022/5/26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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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工作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重庆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重庆工程学院(以下“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或处理,应突出和坚持其教育性、合法性、民主性、适当性,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训导、警示,可以责令其参加义工、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进行反省,以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

(五)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表现良好;

(六)情节及后果轻微;

(七)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赔;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五)包庇其他违纪行为;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八)酗酒肇事者;

(九)有较严重后果;

(十)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

(二)同时有两种及已上违纪行为的;

(三)对学校管理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从轻”是指在同一情形的不同档次的处分中或受到连带影响的相关项目中取较轻的处分档次或较轻的连带影响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从重”是指在同一情形的不同档次的处分中或受到连带影响的相关项目中取较重的处分档次或较重的连带影响项目。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处分或处理文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态度端正,尚能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  对以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冒领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或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留校查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未经批准开设网站,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损害他人利益,造成损失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由学校代为保管其违章电器用具,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内留宿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他人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不假晚归,不服从管理,或采取其他危险行为进入宿舍,经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不假未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宿舍内,聚众赌博,或藏匿赌博工具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住读学生,凡未经学校允许私自租房住宿的,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它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有伤风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抢劫行为的,无论案值多少,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出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持有、携带、藏匿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除留置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藏匿或不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和寝室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包含讲座、集会、班会课、自习课等)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学校大门和围墙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是学校授权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的牵头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在学生处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学生因违纪违规需要被给予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调查,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一)教学和学籍管理方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调查;

(二)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调查;

(三)综合治安、安全稳定及违法管理方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调查;

第三十二条  跨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由学生所在相应学院共同参与,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调查,形成材料;必要时由职能部门指定牵头学院或直接由职能部门直接牵头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凡学生违纪由牵头调查部门对其违纪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提供全面的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应包括学生本人的陈述材料,对违纪事实及情节的证明材料等)。

(二)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牵头调查部门的指导下,核实学生基本信息,并根据相应材料提出处分初步意见。

(三)审核初步意见。学生处根据学院提出的初步建议意见,进行审(合)议、核定,并反馈给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分。学院在告知时,在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由学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违纪处分的合法性审查。

(六)材料汇总。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时,由学生处汇总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1.重庆工程学院学生处分呈报表;

2.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自我检查材料、申辩材料;

4.合法性审查材料;

5.其他与学生违纪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权限:

(一)应当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审核、决定,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应当给予留校查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组织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对开除学籍的处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处分决定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影响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和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在处分文件签收单上签字,和处分、处理文书一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分行文一周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在校学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由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同行,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或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可由学校职能部门在全校范围公布。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按《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执行及解除

第三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分别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处分影响期计算开始日为学生处分决定书行文日期。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期内同时受到以下影响:

(一)取消参加学校及以上各项评先推优资格;

(二)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三)不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四)取消其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五)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六)思想品德鉴定受到限制。

第三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校下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或离校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与保卫部门一起协同办理。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但一般不得少于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处分影响期的解除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处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审核;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影响期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学校备案公布;

(五)学生所在学院将备案文书送达本人,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学生未解除处分影响期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颁发毕业(学位)证书。处分影响期解除后,由学校发毕业(学位)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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