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辅导员任期管理办法
重庆工程学院辅导员任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辅导员热爱育人工作,增强辅导员的获得感,依据《重庆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专职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实行任期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任成员,负责辅导员任期制的实施。
第二章 任期制
第四条 辅导员的任期是指辅导员从接管学生开始到学生毕业的这一工作周期。具体任期分以下三种类别:
1.从大一年级开始接管学生的辅导员,连续带至学生毕业为一个任期,任期为4年。
2.连续3年担任大一年级学生的辅导员为一个任期,任期为3年。
3.接管大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的辅导员,连续带至学生毕业且带班工作满3年以上为一个任期,任期为实际带班年限。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届满奖金,标准为1万元/每年,根据辅导员任期年限对任期结束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在辅导员任期尚未结束时,辅导员因私离开其岗位的,学校取消其届满奖励金。在辅导员的任期内如果出现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则取消当年的1万元奖金。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辅导员的任期结束前调动其工作岗位。若因学校岗位调整调离辅导员岗位的,其届满奖励据实结算。
第八条 辅导员任期结束前,各二级学院结合辅导员月度、学期、学年度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用于届满奖励结算。
第九条 辅导员届满奖励申请表经辅导员本人填写,各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学生处复审后于每年春季学期末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学校于次年1月发放辅导员届满考核合格者的奖金,发放时已离职的,不再发放。
第十一条 凡届满且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在其职称评定和职务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