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09-28

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规范学生行为习惯,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二章 作 息

第四条 校历是学校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编制的日历,是学校一年内工作和学习的日程安排,用来规划学校的一年整体工作部署,全体学生应当遵守。教务处是学校校历授权发布单位,每学年底,教务处发布次学年校历。

第五条 一日作息时刻。一日作息时刻是学生在学校合理分配学习生活时间的基本标准,在校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一日作息时间刻。

项目

起止

说明

起床、洗漱

6:00—6:20

 

 

 

  1. 逢周一举行升国旗仪式,时间为:

7:20—7:50;

2.每周三下午为学生活动时间;

3.节假日结束当日下午18:00起,各班级组织开展班团主题教育活动;

4.学生晚自修时间:19:00—22:30。

早锻炼

6:20—6:50

早餐

6:50—7:20

早读、晨课

7:20—8:00

第一节

8:30—9:15

第二节

9:25—10:10

第三节

10:30—11:15

第四节

11:25—12:10

午餐、午休

12:10—14:00

第五节

14:00—14:45

第六节

14:55—15:40

第七节

16:00—16:45

第八节

16:55—17:40

晚餐

17:40—19:00

第九节

19:00—19:45

第十节

19:55—20:40

洗漱

22:30—23:00

熄灯

教室

22:30

宿舍

23:00

就寝

23:00前

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者,在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六条 军训、校内实习(训)及其他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作息时间,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或者学生所在实习(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应该按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生行为

第一节 基本行为

第七条 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安定局面的活动。

第八条 自觉维护学校、学院、班级形象,对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要积极进行劝阻。

第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乱涂、乱吐、乱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条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穿背心、拖鞋、赤膊,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在教室、实验室、会议室、宿舍、食堂等校园公共场所开展影响校园秩序和师生权益的网络直播活动。

第十一条 尊敬师长,谦恭礼让。遇见领导、老师、同学主动招呼,进出领导、老师办公室先敲门报告;不讲脏话、丑话、假话;不乱动用他人物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

第二节 课堂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课堂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在校内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会议室、运动场等场所开展的学习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课前认真预习,上课带齐教材、笔记本、笔等学习必须品,严禁带食品进入课堂。

第十四条 上课严禁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手机铃音须调为静音或关闭状态,如遇紧急事件需接打者,应举手示意授课老师经同意后,到教室外接听电话。

第十五条 保持教室及其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静,爱护公物,不在教室内乱涂乱画;教室(机房)内所有设备不准随意搬动和拆卸,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机房)应主动关闭电脑、电灯等用电器具。

第三节 食堂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第十七条 爱惜粮食,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第十八条 就餐时注意规范个人行为,严禁将脚踩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划;维护食堂清洁卫生,残渣、剩汤、纸屑等倒入指定器具。

第十九条 餐盒要主动回收至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节 寝室行为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常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按规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贵重物品要装箱入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遵守作息制度,不通宵上网、打游戏,严禁制作和播放淫秽录像;合理控制音量,严禁宿舍区域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与学习。

(一)学生宿舍有线网络信号开关时间:学生宿舍有线网络信号开放时间:每周周日至周四6:30—23:00,周五至周六不断网,断网时间不分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如:若10月1日为星期一,晚上23:00至次日早上6:30正常断网)。

(二)宿舍大门开关时间:早上6:30开大门,晚上22:30关大门。晚上22:30后,学生只准进不准出,晚归者应向生活老师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不登记或拒不接受教育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晚上关大门后禁止学生外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宿舍的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值班室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由值班生活老师视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不得在学生寝室张贴广告、散发传单;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寝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支等违禁物品;倡导绿色低碳宿舍生活,尽量不携带一次性饭盒,优先使用可循环餐具,养成环保好习惯。不得私自将学生宿舍作为直播场景,不得在校园开展营利性直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以诚待人,尊重他人隐私,努力构建和谐、融洽的室(舍)友关系。

第二十五条 诚实守信,按时上缴水电费用,损坏公物主动赔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请(销)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获准假。

(一)因病请假者,必须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休息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症除外);

(二)因事请假者,一般不予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人要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由辅导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其家长取得联系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含)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因公(指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请假的,可由活动组织单位出具证明,在辅导员处登记、备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6周者,按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必须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假原因;

2.请假期限;

3.请假具体事由;

4.家长及学生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5.请假期间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6.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内容。

学生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准其他学生代为请假;禁止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事后请假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销假的,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科建立学生请销假台账。学生假满或提前结束请假时要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第三十二条 请假期间需要离校并不在宿舍住宿的,应当将请假条复印件交到所在学生宿舍管理员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历中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结束当日18:00前,学生应当返校,不能返校的,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做好登记,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节 校外租房及走读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请校外住宿或走读。

1.家住学校附近(指本人户口和住所在学校方圆2公里内)。

2.因特殊疾病不宜在学生寝室住宿,须家长陪读。

3.学校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校外租房及走读办理程序。

(一)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含变更住宿地点),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报告的老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二)学校学生处会同学校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对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的条件、自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或提醒,并形成书面告知书;

(三)学校学生处在接收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报告时,发放学校书面告知书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当面进行教育引导并提出相关要求或提醒;在学生的书面报告上或学校规定的备案登记表内简述告知、教育和核实等相关情况,并署名和标注日期。

(四)分管校领导对学生本人申请进行审批。材料分别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财务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凡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校外租房住宿手续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租房协议规定的义务。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不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对学生住宿地进行走访,告知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在校外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纠纷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三节 集体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不得组织集体校外活动。确因教学、社会实践等需要,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应填写《集体活动审批表》,落实安全措施,经二级学院进行安全审查、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不得组织校外(际)活动。学生团体因工作需要在校内组织活动的,由组织单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学校团委负责审批。

第四节 归 寝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正常安排或允许学生不按时归寝(含不归)的情况,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学生或组织单位事前应当同时向辅导员和生活老师报备。

第四十条 对未经备案确认和擅自不按时归寝(含不归)的,由各学院进行核查和教育引导,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重大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遭遇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隐患后,应立即向保卫处或警方报告;在校外遭遇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隐患后,应向警方报告,同时应主动向辅导员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卫处24小时值班,辅导员联系电话24小时待机,确保学生管理工作信息畅通。实行校领导带班、学生工作干部及辅导员工作日、节假日轮岗值班制。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发生后,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避免事件影响力的扩大和蔓延。

第五章 身心健康与自我成长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主动关注自身身心健康,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和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注意调节情绪状态,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当好自己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主动参与心理测评和体质健康测试,了解自身身心状态。对于心理测评报告、体测结果或日常发现的身心问题,应及时调整,做到早发现、早干预。主动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珍爱生命的积极表现。

第四十六条 学生身体出现不适或遇到心理困扰时,应及时向家长、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学校医务人员寻求帮助,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就医。用药时应遵从医嘱或按照药品说明书规范使用,不得滥用药物或随意使用处方药。主动求助、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是对自身健康负责的表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关心身边同学,发现同学身心健康存在异常时,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协助学校为同学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报告、守望相助是关爱同学、维护校园安全应尽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身心原因申请复学时,应如实向辅导员报告相关情况,按学校规定提交医疗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病情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督察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处是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学生管理人员实行分级、分块督察,鼓励和引导学生干部参与到督察工作中。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的督察及整改、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是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直接责任人;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责任班级学生行为管理的责任人;生活指导老师是责任宿舍楼栋学生行为管理的责任人;学校认可各级各类学生自助组织及成员在学生行为管理的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到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和定期通报制度。校领导和教学、学工、安保、后勤、院(系)党政领导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到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辅导员每月至少一次全覆盖责任班级到学生宿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月定期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总结通报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会商解决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处组织二级学院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低于60分的,可以对思想品德鉴定、奖(助)学金、评先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作出限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